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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太原市设置城市标准地名标志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5 生效日期: 2003-03-05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太原市设置城市标准地名标志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 
 
 
太原市设置城市标准地名标志实施方案 
 
  为了顺利完成我市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民政部、山西省民政厅设置地名标志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综合整治活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达到服务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和形象,方便群众生活,有利行政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的目的。 
  二、设标原则 
  (一)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市区范围内所有的街、路、巷、楼、门全部设置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由市民政局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标准,统一要求,统一规格,统一指导实施。 
  (二)设标与整顿相结合 。未经市政府统一命名的街道及住宅区,凡符合《太原市地名管理暂行规定》的,可保留原名,但应由各区政府呈报市政府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先按地名命名程序予以申报,经批准后再设置标志。 
  (三)保持楼(门)牌相对稳定。参考现有的楼(门)牌编码资料,以《太原市街(路)巷、楼(门)牌编码设置办法》为依据,对原先已设的楼(门)牌进行检查,符合国家标准的,予以保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这次设标工作中统一更换。 
  三、工作任务 
  (一)在市区62条主干街路设置双立柱标志牌840块。标牌规格为1200×500(毫米),通高2.8米,材质为不锈钢反光牌。 
  (二)在市区1018条小街巷设置单立柱标志牌6120块。标牌规格为450×150(毫米),通高2.4米,材质为不锈钢反光牌。 
  (三)设置楼、门牌56600余块。楼牌规格为900×500(毫米),大门牌规格为400×320(毫米),小门牌规格为150×90(毫米),材质统一为铝牌。 
  四、时间安排与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 
  2003年元月至2003年6月底,完成市区62条主干街路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2003年6月至12月底,完成市区1018条小街巷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二)实施步骤 
  1、准备工作。收集地名资料、地名图、市区道路、小区规划图等有关资料,设计印制表格。 
  2、门牌编码。根据现有地名资料和规划部门提供的有关新建道路、住宅区、旧城区改造等规划建筑平面图等资料,通过调查核实,对全市市区的路、街、巷及楼、门牌进行编码。调查编码工作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 
  3、地名标志制作与安装。地名标志由具有国家地名研究所颁发的《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统一制作。地名标志的安装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民政局负责街、路标牌的安装,各区民政局负责巷、楼、门牌的安装。 
  地名标志设置由市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以区为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按路、街分组,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分片包干负责。跨区、跨街道办事处的道路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搞好协调的基础上统一编号。 
  4、总结验收。地名标志安装完毕后,市、区民政局要将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建立完善、规范的地名标志档案。区民政局要将地名档案复印分别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公安局。并写出书面总结,由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设标工作,成立太原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 璞(副市长) 
  副组长:杜 恩(市民政局局长) 
  胡栓和(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由民政、规划、建管、市政、交通、财政、质监、公安、邮政、房地、语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白少敏(市民政局副局长)、副主任:续鲜珍(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管理处处长)、武润(市公安局户证处处长)。领导组成员单位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六、人员和经费 
  (一)人员。设标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有关部门和驻地单位要抽调人员配合工作。 
  (二)经费。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费用,六区由市财政城市维修计划安排解决,县(市)由当地财政负担。市政部门应免收地名标志安装的掘路费用。 
  七、要求 
  (一)地名标志为法定的国家标志物,其书写、拼写内容及形式具有严肃政治性,涉及国家主权、尊严和民族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二)公安、市政、邮政、电信、民政、交通、新闻出版、建管、外事、旅游等部门要严格使用标准地名,实现标准地名的社会化,为全社会提供方便。 
  (三)建管、规划、市政及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凡新开工建设的单位,在领取建筑施工执照之前,由建设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到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编码手续,使建设与设标工作同步进行。 
  (四)各有关部门及驻地单位对设标工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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