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1 生效日期: 2002-10-11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2]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对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依据和目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就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当前以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开展检查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制并举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严格规划审批,切实把我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情况。 
  (二)盘山风景名胜区、蓟县长城保护区、中上元古界自然保护区、七里海风景区等风景名胜区及古文化街、“一宫”、“五大道”、海河等城市风貌保护区的规划实施情况。 
  (三)城乡结合部地区规划管理、实施情况。 
  (四)规划管理部门机构设置、审批程序、监督机制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为了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检查整治和迎检工作,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成立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检查整治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王德惠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质枫、市监察局局长梁文忠任副组长,市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办、市文物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郝寿义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专项检查整治和迎检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检查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检查整治和迎检的组织、推动工作。 
  四、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整治工作本着统一部署,分项实施的原则,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进行专项整治后,由市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在检查中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划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一)各区县要根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印发的《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规国办字[2002]1090号)要求,进行自查和专项整治。 
  (二)各区县主管部门将自查和检查整治的情况尽快书面报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检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区县自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检查整治领导小组在近期组织检查验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为了把这次检查整治活动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要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克服畏难情绪,坚决杜绝应付、走过场的现象。 
  (二)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在检查整治过程中,要加大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四)健全制度,巩固成果。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次检查整治活动,查找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