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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4 生效日期: 2002-01-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1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桂发[2001]25号)精神,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卫生建设项目的领导,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缓解和解决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用2年时间,集中财力,扩建、改建378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配置1328个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使全区基本实现中心卫生院有1000平方米和普通卫生院有5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无使用“老三件”(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设备诊治病人的卫生院,达到《决定》要求的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缓解群众看病难、就医难的目标。 
  (二)实施原则: 
  1.基础设施建设和主要设备配置按照先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面上贫困地区原则进行。同时,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因此,此次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要求各地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2.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卫生项目是依据各地、市、县卫生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基本情况的调查和自治区卫生厅对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后的实际情况予以安排的。 
  3.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以业务用房为主,不得建设职工住宅。凡参加了边境大会战或农村“三项建设”以来共投资超过20万元的;获得2001年水毁卫生院建设资金20万元以上的;在这次县乡机构改革中已合并的乡镇卫生院和水库淹没区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安排建设资金,但可以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凡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不足1000平方米和普通卫生院业务用房不足500平方米的采取填平补齐的办法补建,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使全区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达到1000平方米,普通卫生院业务用房达到500平方米。 
  4.乡镇卫生院主要辅助检查设备配置。对卫技人员9人以上(含9人)的乡镇卫生院采取填平补齐的办法配置主要设备6件(200MAX光机、B超、心电图机、生化分析仪、洗胃机、胎心多普勒各1台),对卫技人员不足9人的卫生院采取填平补齐办法配置主要设备4件(B超、心电图机、生化分析仪、胎心多普勒),对中心卫生院增加配置服心监测仪一台。其他设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三、补助标准与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扩、改建标准与要求。 
  1.按全钢混或砖混结构进行建设,自治区按每平方米建设标准500元补助,超建经费自筹解决。 
  2.乡镇卫生院扩、改建要符合原卫生院整体要求,与环境美化、绿化、道路硬化等一并考虑解决。 
  (二)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配置标准与要求: 
  1.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配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统一招标购置。 
  2.乡镇卫生院主要设备型号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制定,设备按配置计划分送。 
  四、资全额度与项目计划 
  (一)资金额度。此次全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卫生项目总投资计划为13901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13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安排用于卫生方面的公共基础建设专项资金120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资金1000万元),县(市)按比例配套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901万元。 
  (二)项目计划。 
  1.2001年11月底启动378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扩建、改建,面积共107290平方米,经费共5364.5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扩、改建任务要求在2002年10月底前全部完工。 
  2.2002年2月对1328个乡镇卫生院5583件(台)设备开始招标购置,经费安排7635.5万元,3月底设备招标工作结束,5月底设备分配结束。 
  五、项目实施 
  (一)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卫生项目建设负直接责任,并对上一级负责,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卫生、财政、审计、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卫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使这项工作层层有人抓好有人管。各地要定期开展对项目工作的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建设项目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建。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卫生部门要与财政、审计、建设、土地等部门积极配合,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责任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土地部门要做好用地规划,尽量为群众看病、就诊提供方便的地点,并在办理征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审计监督。 
  六、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项专用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各县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分期下拨资金。各县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在2002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将资金挪作它用。 
  (三)各级审计、财政、卫生部门要跟踪和检查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 
  (四)竣工验收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由有关地、市卫生、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组织进行。 
  2.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3.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交由各乡镇卫生院分类立卷,统一保管,以适应维修业务开展和需要。 
  4.设备到位后,各乡镇卫生院要在3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使用,否则自治区卫生厅统一进行重新调配。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设备使用和管理,对设备登记造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长期搁置不用。 
  附表: 
  1.全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表(略) 
  2.全区乡镇卫生院配置基本设备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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