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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86-09-08 生效日期: 1986-09-08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民航气象人员的技术管理,保证气象各类上岗人员的技术质量,促进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决定对民航气象人员实行颁发执照制度。现规定如下:
  一、民航气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航气象工作的技术合格证。民航气象人员执照分为:民航气象预报员执照;民航气象观测员执照;民航气象填图员执照;民航气象机务员执照(包括气象雷达、气象卫星云图接收设备、气象传真、气象电传等各种气象设备)。上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的各类气象人员,都必须持有执照才能上岗工作。无执照人员不能单独上岗工作,只能在该类持照人员指导下工作。

  二、申请执照条件:
  1.年龄:填图员15周岁至40周岁;现测员18周岁至50周岁;
  预报员和气象机务员20周岁至60周岁。
  2.品德良好。
  3.身体健康。
  4.现职独立上岗的各类气象人员或院校毕业(正规培训)实习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三、符合上述规定人员向单位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书》,按隶属关系上报。

  四、考核工作由民航局聘任的检查员组成考评小组担任。由民航局组织实施,或授权地区管理局、院校组织实施。
  考核分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两项。理论考试实行闭卷考试,按百分制计算,各科达到80分为合格。技术操作考核以口试(笔试)和操作结合进行,按优、良、中、差评定成绩,总评得良为合格。
  试题和评分标准由民航局统一制定下发,在做好复习和准备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五、经考核合格者,由管理局、院校的气象部门负责填写《民航气象人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连同考核情况上报民航局航行司审查。批准后由民航局发给民航气象人员执照。
  对经考核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则予转职或降职。
  现在不再从事民航气象工作的人员,不予办理核发执照。

  六、民航气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留或吊销其执照:
  (一)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院校每三年组织一次定期执照检查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应收留其执照。如经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经报民航局航行司审查后,可吊销其执照,并予转职。
  (二)由于技术或行为原因,工作上发生重大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经报民航局航行司审查,报经民航局批准,可吊销其执照,并予转职。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第六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收回”。

  七、民航气象检查员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院校、公司应设立民航气象检查员。
  民航气象检查员由管理局、院校、公司推荐,经民航局航行司考核后,报经民航局批准,择优聘任,任期四年。在任期内,一切关系仍属原单位,但本单位在安排他们工作时,必须保证他们能按照民航局的计划,执行考核检查任务。
  (一)条件:
  1.事业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2.熟悉并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格要求。
  3.理论基础好,能胜任所从事业务的理论考核工作。
  4.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胜任所从事业务的技术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职责:
  1.按照民航局的统一计划,执行对民航气象人员颁发执照的考核和定期执照检查考核。
  2.主持理论考试,并按统一标准做好成绩评定工作。
  3.担任业务技术考核,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4.责责填写民航气象人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和业务考试成绩表。
  (三)待遇:
  民航气象检查员在聘任期间,每人每月补贴7元,从应聘的下月起,随工资一起发给。解聘后,从解聘的下月开始停止发给。其费用从该项收入中支出,列入机场管理费中的气象业务费。
  民航气象检查员外出执行任务时,其往返旅差、住宿费均由被考核人员单位负责支出。

  八、申请考核执照和定期考核,每人每次收取手续费15元,作为执照管理费。执照管理费上交至各地区管理局、院校、公司财务处,将其中的50%款项和交款人名单一并上报民航局财务司,同时抄送航行司。余下的50%留给管理局、院校、公司财务处,冲减气象业务费支出。管理局、院校、公司气象部门支付有关考核、印制执照和对检查员的补贴,由管理局、院校、公司财务处直接在机场管理费的气象业务费中列支。

  九、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书
附件二:民航气象人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
附件三:民航气象人员考试成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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