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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 2001-07-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0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努力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我省城市绿化建设指导性指标是:到2005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30%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5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5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5平方米以上。从今年起,各地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年均增长不少于1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年均增长不少于0.3平方米,基础较差的城市和县城要争取增长更快一些。 
  二、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实施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地要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按照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严格审核报批等规定程序,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相协调,地级市必须由甲级规划设计资质单位为主编制,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市和县城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主编,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要认真执行“绿线”管制制度。“绿线”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是绿化建设和执法管理的依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要用座标予以明确,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逐步腾退、迁移;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建设项目凡未取得“绿色图章”的,一律不得立项和报建。 
  三、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通过调整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等多种方式,努力增加绿地面积。城市建设单位要承担城市绿化义务,搞好绿化建设。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除支付必要的搬迁费外,不再支付其它土地费用。各类工程建设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包括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两侧建设30至50米的防护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建设,可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运用市场经营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开展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绿化建设。 
  四、努力提高城市中心地区绿化水平。要努力扩展城市中心地区的绿化用地,结合危房改造、旧房拆迁、产业结构调整和工商企业迁出,置换出一定空间进行绿化建设。对现有闲置用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近期不能安排使用的,可优先安排绿地建设。要坚决杜绝挤占绿地行为,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违章搭建,各地要在今年内抓紧集中清理、拆除,尽可能用于城市绿化。还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和房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各地要深入组织开展创建“花园式单位”、“园林式单位”活动。 
  五、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形成特色。城市绿化一定要选择种植适应本地气候的苗木花草,切忌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要注重总结自身经验,认真分析本地的气候、地形、地貌、植被、水源和物种等条件和特点,科学地确定绿化建设方案和植物种植结构。在优先考虑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兼顾城市景观效果,切忌追求建设形式主义的草坪、硬地广场等。要借鉴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城市绿化设计水平和工程施工、选种育苗、栽培管护等方面的科技含量,注重乔、灌、花、草合理搭配,点、线、面、环有机结合,努力创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绿化精品工程,建立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六、多渠道筹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城市绿化建设,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大型公共绿地建设。要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中要把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按照规定配套使用,及时到位,确保绿地建设;在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要适应市场需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开展城市绿化,鼓励“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七、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各级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由市、县(镇)长负总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实效;要密切结合“万里绿色长廊建设”、“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以及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搞好城市绿化建设,努力提高整体和联带效应。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围绕城市绿化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绿化意识和环境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及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城市绿化建设的监管工作。各级城建、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在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咨询和绿化用地等方面认真搞好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积极主动地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省建设厅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和建设部作出书面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1]20号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城市的绿化目标。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特别是在特大城市和风沙侵害严重的城市周围形成较大的绿化隔离林带,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内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并依法报批。对于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1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在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并抓紧组织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建设部和省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建设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城市绿化的项目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基地建设以及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制定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促进我国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部要定期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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