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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1-06 生效日期: 1986-01-06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1.飞机起降服务费分项收费比例:
  ①气象费占15% ②空中指挥费占15% ③航行服务费占10%④通讯费占15% ⑤导航费占20% ⑥场道维护费占25%。
  2.飞机起降服务费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 每吨收费标准(元)
  25以下 3
  26~100 4
  101~200 5
  201~300 5.5
  301以下 6
  收费不足10元者按10元计收。
  3.场道大修费一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收。
  4.夜航灯光费一为飞机夜航提供场道灯光设备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5.飞机停场费一飞机在本航空公司的停机坪停放,不收费;外单位飞机停场,并由机场提供警卫的,按停场时间计费,停场在八小时以内,不收费;停场八小时以上至廿四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停场在廿四小时以上,每停场24小时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5%计费一次。
  6.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的场道大修费的收取办法为:①在本场训练、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25%计收;②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③属航线训练、熟练飞行,并载客、货的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及场道大修费的100%计收。
  7.对执行农林业飞行的飞机,其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每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和场道大修费的50%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机务费:为飞机提供航前、航后检修及过站维护等常规服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为飞机排故、修理及除冰、扫雪等收取的费用,按工时及材料费或按双方协议计收。
  2.飞机清洁费:为进、出、过站飞机打扫仓内卫生、消毒等收取清洁费。一般客货机的清洁费,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计算每吨按0.5元计收;运输牲畜、水生动物及飞禽等的货机,按飞机最大起飞全重每吨0.75元计收。以上费用中含清水车、污水车使用费。
  3.运输服务费:为候机和到达旅客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随机文件的传递,飞机载量的控制,使用候机楼大厅的设施,提供水、电、冷气、暖气,办理值机手续,引导旅客上、下飞机,收运、分拣、搬运、装卸、分发和查询行李、货物、邮件等。按下列标准收取运输服务费:
  ①收费标准
  飞机最大业务载重量 收费标准(元/吨)
  10吨以下 10
  10吨以上 25
  受标高、温度的影响不能满载者,可按标高和气温允许的最高业务载重量计收。
  国际航线国内段另外加收20%。
  ②因承运人的原因而延误航班在30分钟以上的,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加收航班延误费。从延误30分钟后计起,每延误一小时加收25%,延误不足一小时者,按一小时计收。
  4.加油费:为飞机加油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油车使用费及从本场油库运至机场再加到飞机上的运输费和人工费。至于油款、运杂费、管理费的结算另行通知。
  ①使用加油车加油的,每加一吨油按5元计收;
  ②使用管线加油设备的,每加一吨油按4元计收;
  ③从机场油库运往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除按上述标准收费外,可据当地标准加收油库到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运费。
  5.特种车辆使用费:指机场内各种特种车辆为飞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种车辆名称 收费标准
  A电源车 50元/小时
  B气源车 60元/架次
  C空调车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50吨以下 40元/小时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以上 100元/小时
  D客梯车 35元/小时
  E升降平台 50元/小时
  F食品升降车 35元/小时
  G①旅客摆渡车 座位在40人以下的 20元/车次
  座位在41人以上的 30元/车次
  ②旅客桥 150座以下的 40元/架次
  150座以上的 60元/架次
  H牵引车按所牵引飞机大小和牵引路程计收,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次)
  50吨以下 20
  201吨以上 100
  以上凡按小时计费者,使用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牵引距.5公里(含)以上的加收100%。
  (三)航路费
  指飞机飞越航站、飞行管制区域,由航站提供导航服务收取的费用。
  在民航内部政企分开前,可暂不收费,政企分开后,按规定收费。对民航以外的航空公司,应按规定收费。收费标准为: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收费标准(元/公里)
  50吨以下 0.12
  51~100吨 0.18
  101吨以上 0.24
  (四)其他费用
  为飞行提供各种航行资料,机场设施、场地、办公用地、设备等,按双方协议收费。
  (五)考虑到新疆西藏的地理条件等客观因素,允许新疆西藏区内各航站在向其他单位收取各项费用时,可在上述各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

  二、结算办法
  1.飞机起降服务费、地面服务费和航路费一律按月凭“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表式另发)汇总结算,航站在每月终了后5一10天向对方开出帐单;对方收到帐单应立即核对,于10天内将款汇往航站。逾期不表态、不汇款者,按银行规定交滞纳金每日5‰。
  2.“飞机起降、停场登记表”应由调度员和该机飞行员或机组成员签字。
  3.为便于结算,将民用机场收费标准主要项目列表附后,供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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