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6 生效日期: 2001-04-0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2001]343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办公室《关于已自建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是否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函》(机办[2000]1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均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排污费。

  二、企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其中,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应适当核减,核减后的收费标准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水价管网权限审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