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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31 生效日期: 2000-07-3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0]17号
 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城市管理实施综合执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辖七个区大队)依照市政、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委托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城市管理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不需要作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职责如下: 
  (一)在市容环卫管理方面,对乱扔乱泼、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焚烧晾晒、落地牌匾广告、随地屠宰禽兽和进行污染环境卫生作业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 
  (二)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个人建造住宅、小型公建等建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 
  (三)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对侵占损毁绿地、设施和砍伐、折损树木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违法占道的商贩和无证商贩实施管理和处罚; 
  (五)在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对损坏设施、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侵占人行道路、乱停乱放车辆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 
  (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对街面饮食服务饮食服务业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焚浇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液化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液体,露天烧烤食品,沿街商亭原煤散烧烟污染,随意熔化沥青,施工噪声,烟尘、粉尘,道路存放煤矸石、煤灰、石灰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 
  (七)承担城市管理中经市政府授权的突击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本条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统一着装,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成立后,原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市市政公用管理监察大队、各区市政管理监察中队予以撤销。 
  四、市市政、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的执法队伍的执法活动予以指导、监督、支持。 
  五、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从严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委托部门的一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对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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