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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施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9 生效日期: 2000-06-09
发布部门: 青岛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0]0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城乡电网改造的决策, 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用电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住宅多户合用表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青岛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市居民住宅中尚未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住户实行一户一表,但属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房屋,不列入一户一表改造范围。对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1998年8月29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电业局《关于下达〈青岛市新建住宅供电设计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建城字 [1997]271号)下达后,新建住宅房屋未按规定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由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改造。 
  (二)居民用电属工厂、企事业等单位管理供电的及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尚未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由上述单位负责组织改造,工程完工后经电力部门审核合格后,给予适当的工程补助金。 
  改造过程中,电力部门可根据责任单位的要求,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也可委托电力部门实施工程改造。 
  本通知发布前已装设单户表的用户,在统一改造时免费并入一户一表集中箱体内;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用户搬迁、换房时,可按规定办理免费迁移,新迁地址尚未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可办理过户或销户退费手续。 
  二、方法步骤 
  由青岛电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居民住宅供电一户一表改造规划,经市一户一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公布的内容包括改造区域、改造时间和责任单位。 
  一户一表实施工作由青岛电力部门统一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及居民委员会、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协同电力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领导,广泛发动 
  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工程面广量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青岛市一户一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区也要成立相关组织,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电力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协助,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房产、规划、公安、城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电力部门开展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各新闻单位要加强一户一表改造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使一户一表改造得到广大市民的充分理解和广泛参与,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必须保障工程质量,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一户一表供电设施改造应当保障用户达到不低于4千瓦的供电能力。工程完工并送电后,原供电设施由负责实施改造的部门或单位予以全部拆除,严禁私拉乱扯供电线路或乱设供电设施。承担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要确保安全,坚持文明施工,方便群众,把好事办好。 
  (二)一户一表供电设施改造工程完工并通电后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 [1993]116号)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安运 [1998]669号)的规定,当地居民户应一次性交纳部分安装改造费(2千瓦供电贴费),由电力部门委托当地居委会或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代收。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户应当与供电部门签订供应电合同并依法交纳电费。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可免收安装改造费。 
  (三)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不在改造规划规定期限内对所辖已建居民住宅供电施行一户一表改造或在开发建设时不按规定对居民住宅供电实行一户一表建设的,电力部门可停止办理其用电申请,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工、竣工验收手续。 
  对在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无故阻碍施工、殴打漫骂施工人员、破坏或盗窃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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