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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0 生效日期: 2000-03-30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保护城市绿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绿地,维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创造更好的生态和生活环境,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城市区内对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 

    第四条   大连市城建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破坏城市绿地。城市绿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公共建设、企业改造等工程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时,必须考虑保护城市绿地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占用或挤占城市绿地。 

    第八条   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确需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使用单位须向市城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签订绿地保护、恢复保证书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占用和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开发、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占用绿地和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十条   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绿地分布图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资料,并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对占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使用绿地的文件和资料,允许检查人员复制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管理有关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非法占用、使用城市绿地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经济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省人民政府发给的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城市绿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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