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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办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贴溢领催缴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 2005-03-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原民卫字第09400041961号

一、为委托劳工保险局办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贴溢领案件之催缴事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溢领系指丧失请领资格,其已领取之津贴。

三、应缴还溢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贴核定函件,应以双挂号送达证书通知于六十日内缴还,逾期未缴还者或已逾行政救济之期间或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后仍未缴还者,即得向财税资料中心调个人财产资料,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处执行。应缴还溢领之本津贴,以一次缴还为原则;如因财务困难无法一次缴清者,于依法强制执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摊缴,其摊缴期数最多以六十期为限,每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除有特别困难者外,每月至少缴还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

四、分期摊还溢领津贴时,应由请领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开具银行票据或办妥摊缴切结书,任何一期未按期缴纳者,视为全部到期,须一次缴清,违反者即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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