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 2004-10-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现行的4类地区调整为3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235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21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19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15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资金不足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心失业人员生活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失业人员手中。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