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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我司组织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试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司。
2003年8月1日

附件1: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略)
附件2: 评介指标解释 (略)
附件3: 动态管理实施细则附表(略)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动态管理,规范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由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以下简称高新司)归口管理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力量研究制定相关的评价程序、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负责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发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协助高新司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示范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绩效评价的工作步骤
  (一)指定评价机构。高新司指定有关评价机构,具体承担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工作。
  (二)成立评价工作小组。评价机构负责确定5至7名评价工作人员,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较丰富的科技管理、经济管理、财务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工作小组主持人应有5年以上科技管理经验;
  5、保守秘密。
  (三)收集与核实评价基础材料。参与评价的示范中心于每年的1月25日之前,将评议指标的详细汇报材料上报本中心的主管部门,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3月底之前,将《收入支出表》(见附表一)、以及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见附表三)上报高新司。逾期不报者,视同自动放弃示范中心资格。
  (四)评价计分。在评价基础数据核实无误后,运用本细则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评价指标的分数。
  1、评议指标计分。评议指标的计分由各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根据示范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结合示范中心的上报材料,对相应指标给出分值,并计算出评议指标的综合得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中央直属企业于4月10日前,将评议结果以正式函件形式报送高新司。
  2、定量指标计分。定量指标的计分由评价工作小组负责。
  3、高新司于6月30日前通过一定方式发布评价结果。

  三、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由反映示范中心领导和员工素质、管理水平和发展战略、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评议指标,以及反映示范中心发展能力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和财务效益状况三个方面的定量指标共19项构成:
  (一)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主要由以下8项非定量指标构成:
  1、领导者基本素质
  2、服务满意度
  3、基础管理水平
  4、发展创新能力
  5、经营发展战略
  6、在岗员工素质
  7、服务条件与环境
  8、综合社会贡献
  (二)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是评价示范中心绩效的核心指标,由反映三方面评价内容的11项计量指标构成。
  1、发展能力状况
  业务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非政府性收入比率=非政府性收入总额÷本年度收入总额×100%
  2、资产营运状况
  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资产总额
  总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财务效益状况
  利润总额
  平均净资产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以上评议指标和定量指标的解释见附件。

  四、指标体系的权重分配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评议指标和定量指标权重各为50%。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计算方便,评议指标和定量指标权数均先按百分制设定,然后按权重还原。
  (一)评议指标权数                        100
  1、 领导者基本素质                          15
  2、 服务满意度                              15
  3、 基础管理水平                            10
  4、 发展创新能力                            13
  5、 经营发展战略                            10
  6、 在岗员工素质                            12
  7、 服务条件与环境                          15
  8、 综合社会贡献                            10
  (二)定量指标权数                         100  
  1、发展能力状况 40
  (1)业务增长率 15
  (2)资本积累率 15
  (3)非政府性收入比率                      10
  2、资产营运状况 30
  (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8
  (2)资产总额                              7
  (3)总资产周转率 8
  (4)流动资产周转率 7
  3、财务效益状况 30
  (1)利润总额                             7
  (2)平均净资产                           8
  (3)净资产收益率 8
  (4)总资产报酬率 7

  五、绩效评价的计分方法
  (一)评议指标的计分方法
  评议指标的计分方法,由主管部门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相应指标的得分,然后汇总即为评议指标的得分总和。
  (二)定量指标的计分方法
  1、设定评价标准值。由评价机构根据全部示范中心的上报数据,统一测算并颁布每个指标的标准值。为了提高评价计分的准确性,一般将每个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值设为五个档次,分别为优、良、中、低、差。
  2、评价标准系数。标准系数是对应五档标准值确定的水平参数,客观反映评价标准值的不同水平,以准确计算示范中心效绩评价定量指标的实际得分。标准系数用1.0、0.8、0.6、0.4、0.2表示。
  3、单项指标的得分=指标权重×本档标准系数。
  4、定量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三)绩效评价的综合得分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得分=评议指标分数×50% + 定量指标得分值×50%

  六、评价基础数据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资产负债表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七、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一)高新司根据评价机构提供的评价结果,确定抽查对象,并组织相关工作组进行抽查,核实评价结果。
  (二)根据评价结果,对于排在后20位的示范中心,第一年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都处于后20位的示范中心,将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
  (三)对于连续两年评价结果排在前20位的示范中心,可作为国家重点中心的候选对象。
  (四)对于在填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收入支出表》中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中介机构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弄虚作假的示范中心,一经查证后,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中心。

  八、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示范中心,以及提出申报示范中心的生产力促进机构。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细则由高新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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