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2002]529号
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中电网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的请示》(华中电财[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规范华中电网省间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行为,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华中地区社会用电需求和电网安全运行,同意华中电网省间临时(短期)购售电电价由购售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但不能影响各省的销售电价。
二、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负责组织临时(短期)电力交易,提供输电和调度服务。临时(短期)电力交易输电费按照不超过每千瓦时2.4分钱的标准由华中公司与购电方协商确定。
三、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在每年年度将当年临时(短期)电力交易的电量、电价情况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及华中4省物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