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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6 生效日期: 2000-11-1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2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在多家企业的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和使用不同燃料的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下,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的方法,对各锅炉排放的烟气分别采样和监测。
  采样位置可选在各自锅炉的烟道上,在关闭其他锅炉和烟道的情况下,也可在共用烟囱的适当位置进行采样。根据各锅炉排放浓度监测结果,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规定的排放限值,分别判断每个锅炉的排放状况是否达标。
  二、若无法分别采样和监测,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中分炉型、燃料规定的排放限值中的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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