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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关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 2000-10-24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发布文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2000)法2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条和2000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分类、划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应严格执行。由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因此福建省永安市应进一步做好工作,争取省政府尽快批准重新划分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在省政府批准之前,对依据修改前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拟建的项目,应慎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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