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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户字第094006055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内政部台内户字第094006055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一、目的: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结合各级政府及民间团体力量,加强推动整体外籍配偶照顾辅导服务,有效规划运用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开发新人力资源,共创多元文化社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服务对象:包括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为未入籍之外国人、无国籍人、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或已入籍为我国国民而仍有照顾辅导需要者。

三、补助对象:

(一)中央政府及直辖市、县(市)政府。

(二)立案之财团法人或人民团体等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民间团体。

四、补助用途:

(一)外籍配偶及其子女照顾辅导服务之研究事项。

(二)强化外籍配偶入国前之辅导事项。

(三)发展地区性外籍配偶关怀访视及相关服务措施事项。

(四)外籍配偶设籍前之医疗补助及社会救助事项。

(五)办理外籍配偶参加各类学习课程与其宣导、鼓励及提供其子女托育等事项。

(六)外籍配偶筹设社团组织之辅导事项。

(七)外籍志愿服务者之培训事项。

(八)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事项。

(九)强化多元文化观念之宣导、课程及活动事项。

(十)外籍配偶法律服务事项。

(十一)其它事项。

五、补助标准:

(一)一般性补助:依本基金预算额度,申请计画内容、执行能力、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规定核算补助经费。

(二)项目补助:依本基金预算额度,经项目提本会审议通过后,依实际需要核定。

六、申请时间:申请补助案件采事前审核原则,申请单位应依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年度持续执行之一般性案件,应依年度计画,于年度开始前二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其它一般性案件,于当年度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提出申请为原则。

(三)项目补助案件得随时提出申请。

七、申请程序:

(一)直辖市或县(市)立案之民间团体向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并签注意见后,应填具申请汇整表(格式如附件一),连同申请单位应备文件函送本会审议,由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据以核定。

(二)全国性或省级立案之民间团体向本会申请,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初审并签注意见后,函送本会审议,由本部据以核定。

(三)中央政府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审议后,由本部据以核定。

八、申请单位应备文件:

(一)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请补助计画书(格式如附件三)。

1.其内容应包括目的、主(协)办单位、时间(或期程)、地点、参加对象、内容、效益、经费概算及经费来源。

2.前目经费概算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预算数、申请补助金额及备注等项。

(三)民间团体申请补助案件均应检附章程、立案证书、负责人当选证书影本,如申请单位为法人应加附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四)其它应备文件。

九、审查作业:

(一)本会及初审机关,依下列重点审核,并提审核意见:

1.依其行政区域内之整体需求,该计画应属必要。

2.依计画内容,该计画执行后可达到计画之目的。

3.符合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规定。

4.该申请单位所应附文件符合规定。

5.无重复申请补助情事。

6.以前年度无尚未核销情事。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7.申请单位业务、会务、财务健全且正常运作。 (二)本会针对申请补助案件有疑义者,得组成小组会同初审机关实地勘查。

(三)本会审查时,得邀请申请单位及相关业务机关派员列席说明。

(四)经本会审议,不符本要点规定,而不予补助者,应叙明具体事由,并通知初审机关及申请单位。

(五)经核定之补助案,如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接受补助单位办理采购,应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并应于申请补助时切结,如有未依规定办理,应将已拨付补助款缴回。

十、财务处理:

(一)依据核定计画拨款:申请补助计画经核定其计画编号及补助金额、补助项目后,由本部填具「00年度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申请补助计画核定表」(格式如附件四),由核转机关或径向本会申请之机关、民间团体填具领款收据,报本部拨款,并据以建档管理;请款时应注明专户帐号,民间团体并注明统一编号。

1.直辖市或县(市)立案之民间团体,由直辖市政府局(处)或县

(市)政府受款并核定转拨。

2.径向本会申请者,由申请之机关、民间团体直接受款。

(二)设立专户:民间团体接受补助领款,存入专为办理外籍配偶照顾辅导计画而设立之专户,计息储存,专款专用,其由专户存款所产生之利息及其它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应于每年一月、七月缴回,计画执行完成时,剩余经费连同其它收入缴回本部办理结案。

中央政府及直辖市、县(市)政府未设立专户产生之孳息应按比率计算缴回。民间团体如未设立专户者,应于计画执行完成后,始得检附原始凭证请款。

(三)补助款之执行:

1.接受补助之民间团体办理采购,如符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之适用情形时,应确实依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但补助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补助计画,未达采购金额半数以上者,仍应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申请时应切结依上开规定办理,如未依规定办理,应将已拨付补助款缴回。核转补助案件之机关对于接受补助单位计画之执行负监督之责;适用政府采购法之案件,并行使该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上级机关行使之事项。

2.接受补助单位如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申请单位办理采购之招标案时,应将决标结果以书面通知各投标厂商,同时副知本部采购稽核小组(包括开标纪录、决标公告影本)以利本部采购稽核小组稽核作业。

3.接受补助单位应按原核定计画项目、执行期间及预定进度切实执行,其经费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原核定计画不能配合实际需要,必须变更原计画项目、执行期间及进度时,应详述理由,层报本部核准后方得办理。经核定补助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者属重大计画,接受补助单位应对计画之变更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填报「00年度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核定补助计画变更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五)。

4.年度终了后,补助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并即将经费缴回本部。但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填具「00年度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保留申请表」(格式如附件六)报经本部核准保留者,得继续执行;如未办理保留即应缴回补助款。

(四)会计作业:

1.接受补助单位之会计作业,由本部、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督导其参照政府会计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2.接受补助单位其办理采购之监办工作,由本部、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法令规定核处,其价款在查核金额以上者,以副本抄送本部备查。

3.接受补助单位,对于各类服务人员酬劳费应负责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规定办理所得税扣缴。

4.全国性或省级民间团体接受补助经费者,其支出原始凭证应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应于计画执行完成十五日内,依核定计画之年度、类别、计画编号、并按经常支出与资本支出分别顺序整理汇订成册,外加封面「接受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支出凭证簿」(格式如附件七),并附「接受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支出明细表」(格式如附件八)(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接受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执行概况评核表」(格式如附件九)及「接受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成果报告」(格式如附件十),报本部结案;其它接受补助民间团体其凭证簿及支出明细表径送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

5.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层报本基金补助经费者,于计画执行完成后,其支出原始凭证及记帐凭证,由各受补助之中央部会、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核、保管、备查。

6.接受补助单位所支付之经费,如有不合规定之支出,或所购财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经本部审核结果予以剔除时,接受补助单位得于文到十五日内提出具体理由申复,未依限申复或申复未获同意者,应即将该项剔除经费缴回本部。

7.接受补助之财团法人如有委任会计师办理财务签证者,其审计委任书应约定政府审计人员得调阅其与委办或补助计画有关之查核工作底稿,并得咨询之条款。

8.会计作业依相关法令及本要点规定办理。

十一、评核及奖惩:

(一)评核方式:

1.书面评核:

(1)接受补助单位执行案件属于跨年度者,应分别于一月及七月底前制作「接受外籍配偶照顾辅导基金补助经费执行概况评核表」(格式同附件九),函报本会。

(2)直辖市、县(市)政府所汇整接受补助之单位计画已执行完成并就地审计核销,应填报执行概况考核表(格式同附件九),于核销情形栏填写已核销,如有剩余经费、其它收入应随同缴回,由本部据以建档结案。

2.实地抽查

(1)直辖市、县(市)政府得抽查其汇整补助案件之执行情形。

(2)本会对于补助案件,得会同本部派员了解办理情形。

(3)本会组成本基金补助经费评核小组定期或不定期针对接受本会补助之各级政府、民间团体,以抽查方式评核其实际执行情形(评核内容格式如附件十一)。

(4)评核小组编组由本会会同本部会计处指派业务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得另邀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二)年终评核奖惩:

1.接受评核之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相关人员,视其执行绩效评核结果,函请其所属机关予以奖励或惩处,绩效优良之机关得予以公开表扬。

2.接受评核之民间团体执行绩效优良者,送请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予以公开表扬;执行不力者查有未确依作业要点规定办理、计画执行延宕未能积极办理、经费未确依补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节轻重,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3.接受补助单位编列不实或有造假情事,经发现后补助款应予缴还,二年内不再给予补助。

4.接受补助单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责任者,应即移送侦办。

十二、其它:

(一)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另定之。

(二)接受补助单位应建立完整补助案件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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