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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关于白溪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2 生效日期: 2004-04-22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关于白溪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试点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县(市)、区和部门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白溪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试点实施意见 
 
  白溪水库是宁波城市供水的重要水源,为保证宁波市民的饮用水水质安全,必须加大库区周边水源涵养林的管理力度,做到区域内的森林全面禁伐,为此,决定对该区域内的森林所有者进行经济补偿试点。现就白溪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偿试点区域的核定 
  经调查核定,补偿试点区范围为:从水库淹没线到第一层山脊线内的迎水面的森林,面积为62161亩,涉及白溪水库、五山林场和二个镇(乡)的28个村(单位)。 
  二、补偿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偿标准。根据白溪水库的生态重要性和功能,在全面禁伐试点区森林的前提下,确定对库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20元。 
  (二)资金来源。每亩每年补偿资金分别由:公益林专项资金中市级补助5元,县级配套2元;市级水源保护专项资金安排3元;白溪水库从发电、供水收入中承担10元。 
  三、资金使用 
  补偿资金统一由白溪水库管理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经核定列入试点范围的生态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和管护费用支出。其中每亩每年15元直接补助给林木经营单位或农户,白溪水库留存每亩每年5元作为管护费用支出。 
  四、管理措施 
  (一)成立由白溪水库管理局牵头,由县农林局、当地镇(乡)政府和有关村组成的生态公益林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该区域内的公益林保护工作,制订生态公益林具体管理办法,建立享受补偿的公益林清册和档案,负责协调管护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落实好管护人员。由白溪水库管理局与区域内的镇(乡)、村统一落实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采取公开招募的办法确定。每一管护人员的管护范围宜为3000亩左右;特殊地段可酌情增减。 
  (三)逐级签订管护协议。由宁海县农林局、白溪水库管理局和当地镇(乡)政府,镇(乡)政府和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农户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当地镇(乡)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协议(合同)的签订时间为从签订之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 
  (四)统一树立固定性宣传牌。白溪水库管理局应按照市林业局制定的统一样式制作固定性宣传牌。宣传牌设在试点区的主要入口处或明显地段,每块宣传牌的宣传范围最少须覆盖5000亩以上的面积。 
  (五)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年终财务决算报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备案。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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