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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4]176号
武汉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请示》(武价房字[2004]150号)悉。根据武汉市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提供地产咨询及政策,进行土地交易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交易服务费。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或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以下(含10) 3.0 
  2 10以上至100(含100) 2.5 
  3 100以上至1000(含1000) 2.0 
  4 1000以上 1.5 
  2、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 
  3、以上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 
  三、咨询服务费。对出具普通书面咨询报告的按每份300-1000元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书面咨询服务项目,按咨询标的额的0.5%收取咨询服务费;对口头咨询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四、受政府委托,为储备土地而预征土地的代理收费,按征地费用2%的标准收取。此项费用应计入土地收益的成本。 
  五、场地租赁费标准。 
  1、小型会议室300元/半天;中型会议室600元/半天;大型会议室1000元/半天。 
  2、租用办公室100-200元/每月每平方米,以使用面积计算,含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3、已按规定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场地租赁费。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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