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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7 生效日期: 1999-09-17
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报昆明市《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报告》(云环科字(1999)23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噪声污染源厂界噪声监测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执行。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测量时应打开面向噪声源的窗户,并以噪声源设备关闭时的测量值为背景值。
       二、企业排放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规定,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其测点和室内限值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2.6.2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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