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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建设穿越自然保护区执行噪声标准问题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6 生效日期: 1999-07-0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1999]229号

河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交通噪声执行环境标准的请示》(豫环然[1998]0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二十六条和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若不得不穿越实验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降低交易噪声。

  二、高速公路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0类区的夜间标准噪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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