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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度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结果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8 生效日期: 2001-10-18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年度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346号)的要求,我委对各地上报的2000年度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结果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0年,我国价格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展,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力度明显加大。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已经形成竞争或放开后能够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或服务放由市场调节。三种价格形式比重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与1999年相比,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比重都有一定程度降低,市场调节价比重则相应提高。具体情况是: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三种价格形式比重及其变化
  (一)政府定价比重合计为3.2%,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定价比重为1.4%,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国家调低了部分药品价格。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比重为1.8%,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各地相继放开了部分地方管理的价格。
  (二)政府指导价比重合计为1.0%,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为0.5%,与上年持平;省及省以下政府指导价比重为0.5%,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各地放开了部分省管商品价格,调低了部分商品价格水平,特别是大幅度降低了部分省管药品的政府指导价格。
  (三)市场调节价比重为95.8%,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二、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三种价格形式比重及其变化
  (一)政府定价比重合计为4.7%,比上年下降2.0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定价比重为1.8%,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比重为2.9%,比上年下降1.9个百分点。导致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比重明显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粮食退出了政府定购范围,粮食定购数量减少,相应减少了政府定价的比重。
  (二)政府指导价比重合计为2.8%,比上年微降0.1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为0.8%;省及省以下政府指导价比重为2.0%,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放开了原来实行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如早籼稻收购价格等。
  (三)市场调节价比重为92.5%,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

  三、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三种价格形式比重及其变化
  (一)政府定价比重合计为8.4%,比上年下降1.2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定价比重为5.7%,比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放开了部分生产资料如直供乙烯等价格。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比重为2.7%,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
  (二)政府指导价比重合计为4.2%,比上年下降0.6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为3.5%,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省及省以下政府指导价比重为0.7%,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一是1999年10月国家将10种钢材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12月又将食糖出厂价格下放主产区省级政府管理,其影响主要反映在2000年;二是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各种扩大内需、刺激出口的政策的推动下,钢材、水泥等生产资料销售总量大幅增加,从而使政府指导价商品的比重相应降低。
  (三)市场调节价比重为87.4%,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

  四、关于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方法改革问题
  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按照我委的要求,从1999年开始,各地物价部门对开展服务和要素价格测算进行了积极探索,不少省市都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有的则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测算方案,有的还试行开展了具体的测算工作。由于现行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方法测算面比较窄,只包括商品价格,没有涵盖服务及要素价格,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化程度;而且由于近几年统计制度变化,有些数据统计部门已不再进行统计,致使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中涉及到的部分数据基本靠估算,影响了测算结果的准确性。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公布后,政府定价范围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比重将保持基本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再沿用原来三种价格形式比重的测算体系,有过时之嫌。因此,我们拟对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的指标体系进行适当修改,采用测算在GDP中或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比重,用以代替现行指标体系的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的比重。这不仅能使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更加全面反映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市场化程度,而且可以减轻一定工作量。有关方案我委正在研究之中,各地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提出新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要求,并及时与我委(价格司)沟通。我委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专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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