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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取消对有关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 2004-07-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33项、第138项和第356项的要求,我委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对有关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市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和变更的审批事项,所取消的审批对象涉及下列九类企业: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烟草公司。 
  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仍保留的审批事项有:一、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二、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对仍保留的审批事项,其审批程序和和对申报文件的要求仍按原要求办理:由上海市贸促会承办,经我委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事处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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