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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4年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8 生效日期: 2004-07-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科函[2004]350号
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63号) 精神,结合我省建筑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周六日休息)。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符合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评审材料报送省建筑专业第一中评委会,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申报评审材料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506房(原省建委培训中心)。 
  二、评审条件 
  (一)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5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63号)。 
  (二)外语条件 
  1、申报评审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必须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1997年及以后人事部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2)取得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3)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3、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考试,取得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可申报评审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 
  4、2004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三、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 
  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报送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程检测、监理报告、工程预结算全过程的; 
  5、申报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评审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申报者必须在报送评审材料时缴纳评审费,工程师(认定)250元/人。 
  六、其他 
  1、请用加厚牛皮纸文件袋(每人一袋资料),不要用盒子或塑料文件袋; 
  2、今年申报人数较多,请申报人把贴在文件袋上的《送评材料目录单》中申报专业栏填写要准确,否则,错报、漏报、专业填报不正确,分不到应该评审的专业组后果自负; 
  3、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贴资格证相片页、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以上四种表请不要装订。 
  联系电话:020-83133549、86585561。 
  附:申报建筑、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技术资格专业名称参照表(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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