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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成都市科普场馆命名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8 生效日期: 2004-07-28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4]13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配合成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在全市建立起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场馆的要求,整合全市各类科普教育资源,更好地指导各区(市)县、各部门开展科普场馆的评定命名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经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团市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开展成都市科普场馆命名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成都市科普场馆命名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充分整合各类科普教育资源,促进科普工作的群众化、社会化,从今年开始,我们将在全市开展科普场馆的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科普场馆的命名范围 
  (一)各类科学技术博物馆(包括科技类博物馆、天文馆、水族馆、标本馆和设有自然科学内容的综合博物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馆、站); 
  (三)科学公园(动植物园、科学游乐园类)、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古代文明及历史遗迹; 
  (四)图书馆、文化宫、青少年宫; 
  (五)开放的实验室、工程(企业)技术中心、现代化工程技术生产线及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以科学技术为主题的场所; 
  (六)综合性场馆、企业中以科普教育为主的专题场点; 
  (七)专业科技示范基地或科技园区; 
  (八)需要进行评定的其他科普场馆。 
  二、市级科普场馆的命名条件 
  (一)有固定的科普展览、活动场地,科普教育活动场所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并配有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如专(兼)职讲解、示范工作人员等,并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活动; 
  (三)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等,并定期更新、补充; 
  (四)有固定的开放时间,累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五)每年配合市、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三、市级科普场馆的命名程序 
  (一)成都市科技局组织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成都市市级科普场馆评审委员会,对科普场馆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科普场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普场馆命名的日常工作。通过评审的场馆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授予“成都市科普场馆”称号,颁发《成都市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中央、省属驻蓉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普场馆评审委员会申报;市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科普场馆评审委员会申报;区(市)县属单位经当地科技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向市科普场馆评审委员会申报。 
  (三)向市科普场馆评审委员会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市级科普场馆评定申请表》一式五份;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其他证明符合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科普场馆的义务 
  (一)市级科普场馆要大力开展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科普教育活动。有条件的,还应深入企业、农村、学校、部队等举办流动科普展览,扩大影响。每年的科普活动月、科技活动周以及一些重要的纪念日,都应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至少1—2项重大科普活动。 
  (二)市级科普场馆要做好场馆设施保护、修缮和环境美化,加强场馆建设工作,不断充实和完善科普活动。 
  (三)市级科普场馆应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 
  (四)市级科普场馆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科普场馆享受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科技部等五部委出台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精神,市科普场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报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科普场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市政府设立科普场馆活动补助专项资金,对科普场馆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六、科普场馆的管理 
  科普场馆实行复查制度。每两年复查一次,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科普场馆的称号,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经命名的科普场馆实施收费,应报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七、截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今年科普场馆的命名申请于8月31日截止。联系人:王瑞英、周洪;联系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4号,成都市科技局社会发展处;邮编:610012;联系电话:(028)86640586。 
  附件:成都市科普场馆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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