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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单位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网、中国价格信息中心、中国经济导报社、中国医药报社、健康报社、医药经济报社、价格理论与实践杂志社:
   按照3月14日研究确定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单位的会议讨论决定,并依据你单位关于承担药价公示任务的函,现决定你单位为承担我委药品价格公示任务单位,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示媒体。药品价格公示媒体包括:中国经济信息网、中国价格信息网、《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医药报》、《健康报》、《医药经济报》、《价格理论与实践》(网络版)、《物价公报》(月刊)。

  二、固定联系记者。根据你单位来函,同意确定以下同志为我委的固定联系记者。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网:张向明
   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崔丽莎
   中国经济导报社:于进
   中国医药报社:张国民
   健康报社:陈会杨
   医药经济报社:吴清功
   价格理论与实践杂志社:吴彦超
   请固定联系记者与我委新闻办公室进行沟通,及时传递我委下发的有关药品价格文件,按照药品价格公示的要求,确保药品价格信息在媒体上及时登载。我委新闻办公室联系电话:68501425。

  三、公示的内容和完整性。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备案价格、药品价格政策等。有关单位要在报刊、网站上全文刊载公示文件。

  四、公示的准确性。药品价格公示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执行国家药价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大消费者了解药品价格的重要渠道。请各单位在刊载药品价格文件前,仔细校对,确保药价公示内容与原文件一致。

  五、公示的及时性。药价公示应在文件规定执行日期前5—7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布。有关单位要在报刊、网站上设定药品价格公示栏目,及时登载药品价格信息。

  六、其他要求:1.在网站上公布的药价信息,应放置在网站主页上免费浏览,并至少保留10天。2.药品价格文件不得再转交其他媒体刊载。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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