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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将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纳入集中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0 生效日期: 2004-03-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房委办[2004]10号
市房产总公司、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余额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津房委[2003]4号),就2003年12月31日前归集的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余额纳入集中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入集中管理的范围和时间 
  (一)全市纳入集中管理的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涉及市内六区在市商业银行和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归集的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余额,新四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归集的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余额,以及各区县在其他银行归集的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余额。 
  2004年4月1日前,各单位要将应纳入集中管理的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余额存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存款专户管理。 
  (二)各单位借用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在批准借用期限到期后应当纳入集中管理。 
  在《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房改[2000]9号)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各区县以前年度未经市房管局批准使用的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须在2004年9月底前归还,并存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帐户。逾期不归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的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余额仍由区县房管局自行开立帐户管理。 
  二、 纳入集中管理的方式 
  (一)帐户设立。各区房产公司或住房经营单位在市商业银行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集中存款专户下分别开立售房款存量单位分户,用于划转2003年12月31日前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余额。 
  (二)资金划转。区房产公司或住房经营单位填写《直管产售房款存量划转通知单》(以下简称“划转通知单”),其中,市内六区直管产售房款《划转通知单》须经市房产总公司审核签章,其他区直管产售房款《划转通知单》须经区房产公司审核签章。区房产公司或住房经营单位持《划转通知单》到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经办支行办理销户手续,将销户资金以转帐形式划转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集中存款专户下的售房款单位存量分户。其中,在建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存储的1%和10%维修资金划入市商业银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单位存量分户,90%售房款划入市商业银行住房基金单位存量分户。 
  (三)11%记帐到每套住房。除市内六区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11%维修资金已记帐到每套住房外,其他区县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11%维修资金存量余额,须按照《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津房委办[2003]64号)规定,记帐到每套住房。 
  (四)分割更新改造资金和住房基金。各区房产公司或住房经营单位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按照售房当年规定的比例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其余比例资金建立住房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住房基金利息无法分摊的,二者利息计入住房基金下的转换经营机制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和住房基金分割后,将更新改造资金从住房基金帐户下的单位存量分户划入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帐户下的单位存量分户。 
  (五)更新改造资金记帐到每幢住房。按照《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津房委[2003]4号)规定,更新改造资金要记帐到每幢住房。更新改造资金本息余额能够按幢分摊的,将其本息余额记帐到每幢住房;更新改造资金本息余额难以按幢分摊的,应将更新改造资金本息余额按每幢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区房产公司或住房经营单位填写《更新改造资金记帐到每幢住房分摊明细表》,并提交市商业银行,市商业银行据此为单位建立更新改造资金每幢住房明细帐。 
  (六)住房基金分类建帐。按照《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房改[2000]9号)规定的住房基金分配比例,市内六区由市房产总公司,其他区由区房产公司向市商业银行提供住房基金余额分类明细,承办银行根据提供的明细建立住房基金分类明细帐。 
  (七)单位售房款存量分户并入单位售房款增量分户。各区房产公司或住房经营单位在完成上述清理步骤后,将清理后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并入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2004年1月1日后归集售房款的单位增量分户。 
  三、工作要求 
  为做好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纳入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单位需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纳入集中管理,关系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规范管理,相关部门领导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帮助解决集中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集中管理涉及多个区,各区房管局要在市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的统一组织部署下,区房改、房管、财务、审计部门协同配合,抽调具有售房款管理经验的会计人员,对本区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进行认真清理清查,清理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纳入集中管理,在规定时间未纳入集中管理的存量直管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将被停止使用。各区县房管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使用的监管。 
  (三)集中管理核算部门要为各单位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业务操作上要简明快捷、优质高效,要依法对各统管单位建帐,做好会计核算,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集中管理资金安全完整。 
  附件: 
  1.直管产售房款存量划转通知单(略) 
  2.更新改造资金记帐到每幢住房分摊明细表(略) 
 
 
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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