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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允许航空公司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减轻航空煤油价格持续上涨对航空公司运输成本增加的影响,理顺价格关系,同意自11月1日起,允许国内航线票价在不超过公布票价20%的幅度内适当上浮,单程票价上浮金额最多不得超过150元。
二、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国内航线票价与航空煤油价格变动联动机制。以今年11月1日国内航空煤油实际供应价格为基准,今后航空煤油价格累计每上涨或下降10%时,允许各航空公司国内航线票价再上浮或下降3%。
三、实行票价浮动的具体航线、幅度、时间由各航空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并提前7天对外公布,同时报你局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