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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建质[2004]58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有关批复,组织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开展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每年组织一次,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是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和表彰活动的主管机关。 
  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共同成立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委托北京市建筑业联会负责具体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每年表彰名额按照市人事局相关批准文件确定。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报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及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年度房屋建筑工程开复工面积不少于45万平方米且竣工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亿元; 
  3、上年度,竣工房屋建筑工程获得区级优质工程以上奖项的面积不低于达到区级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80%;获得竣工长城杯工程的面积不低于达到竣工长城杯工程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50%;获得结构长城杯工程的面积不低于达到结构长城杯评优规模工程总面积的80%;竣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数的50%以上应获得市级优质工程。 
  企业承接的外埠工程项目获得当地工程质量奖项的,应按照其奖项级别,视同其获得相应本市区县或市级工程质量奖项。 
  4、通过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0职业卫生体系认证,且复审合格。 
  5、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6、企业近三年没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 
  7、上年度未发生亏损; 
  8、上年度未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有关要求,提供相应文字材料,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近三年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汇总表; 
  (四)获奖工程项目汇总表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通过各项认证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可受理企业申报。受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做进一步审查。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不规范需要进一步补充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一次性补齐。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将申报资料核对并整理完毕,做好评审方案和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审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由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应抽查申报单位上年度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也可以对申报企业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召开条件。评审委员会委员80%以上出席会议为有效会议; 
  (二)审议讨论。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审议和讨论; 
  (三)表决投票。评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 
  (四)表决结果。评审委员会委员同意票占出席人员的80%以上为有效。评审委员会依据投票统计,宣布表决结果。当两家以上企业得票相同且受名额限制必须淘汰若干企业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做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核。评选结果由领导小组决定。 
  领导小组在决定之前,应将拟获奖单位名单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公布、表彰。 
 
 
第五章 表彰和撤销 
 

    第十七条   市建委和市人事局对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3年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报。 
  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有效期间,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企业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证书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奖牌、证书或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3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建委和市人事局批准,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虚假或故意隐瞒违法行为的; 
  (五)市建委和市人事局认为应予撤销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公众监督。对于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表彰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权向市建委和市人事局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可根据本办法对评选具体事项和程序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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