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人一字第094050531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台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050531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增进市民心理健康,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特设立台北市政府心理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任务如下:
(一)有关心理、精神健康政策之研议。
(二)有关心理、精神健康政策之跨局处、跨专业之协调。
(三)有关精神疾病患者权益及福利措施之咨询。
(四)其它有关心理、精神健康服务事项。
三、本会置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指派1名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
1人,由主任委员指派1名委员兼任;另其它委员19人,由主任委员就下列人员签请市长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长。
(二)本府教育局局长。
(三)本府社会局局长。
(四)本府劳工局局长。
(五)本府警察局局长。
(六)本府卫生局局长。
(七)精神疾病患者照护等相关团体、心理健康促进相关社会团体代表,共计5人。
(八)精神医学、公共卫生、社会工作、心理、教育、法律、大众传播、人力资源领域之专家学者各1名,共计8人。
前项第七款及第八款代表得由相关团体提出推荐名单。
府外委员每届任期2年,得续任1届,但续任之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府外委员之半数。任期内出缺时,接任委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每3个月召开会议1次,但经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并成立工作小组每月开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副主任委员亦不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1人代理之。
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除专家学者外,得以书面委任代理人出席,府外委员无故缺席2次以上者,视同辞职。
委员委任代理人出席时,其受任人以该委员所属相关团体内之成员为限、本会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提案,于会议前15日提出。会议中之临时提案,经委员会讨论采共识决后,送由各相关机关参考。
五、本会置执行长1人,由本府卫生局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置副执行长、执行秘书各1人,由本府卫生局副局长及主任秘书兼任,襄助执行长处理幕僚事务。置干事若干人,由本府相关局处会业务科室主管兼任,承办本会幕僚事务。
六、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
七、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卫生局年度相关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