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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7 生效日期: 2005-01-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5]1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65号)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新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是指自2005年1月1日(含)以后,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 
  二、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问题 
  (一)在市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个体工商户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需使用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公章、财务章印模;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局以正式通知明确前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本辖区内市场情况建立个体工商户税源清册,加强日常管理。 
  三、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问题 
  (一)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核定手续: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定期定额征收户纳税核定书; 
  2.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相关证明材料; 
  3.市场外的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经营用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各局可根据国家税务局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月生产经营收入,核定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三)市场外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征收;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按照国家税务局的原核定标准执行。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核定结果填写《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纳税人。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方式、税款缴纳方式由各局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在2005年1月1日以前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管户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六、各局在日常征管中应积极与本区县国家税务局沟通,做好各项协调配合工作,不断提高征管工作效率。 
  附件: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略) 
 
 
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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