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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布置2005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任务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38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布置2005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任务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国税系统2005年重点税源监管工作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TRIS税源监管及税收报表信息系统”的应用 
  从2005年1月份报表开始,正式使用TRIS软件系统上报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表(SDMS系统可以用于采集企业数据,但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表必须使用TRIS软件系统上报)。 
  二、关于SDMS系统的数据 
  使用TRIS软件系统后,须将SDMS系统的数据逐年进行整 
  理,要求跨年同户比一致,数据审核无误后,全部导入TRIS软件系统,并做好备份,确保重点税源监管历史数据的完整安全。 
  三、2005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TRIS格式任务和SDMS软件编制的2005年基层任务分别放在FTP/计会/重点税源监管/2005年/TRIS系统/基层任务和SDMS系统/基层任务目录下,请及时下载安装。 
  2005年是全面推广应用TRIS重点税源监管软件的第一年,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布置,尽快掌握TRIS软件系统的使用技术,并保证企业基本信息完整准确,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奠定一个良好的技术基础和信息基础。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以便及时解决,确保新软件推广应用的顺利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布置2005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任务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总局提出的“信息整合、数据共享”这一总体规划,加强税源管理,实现税收计统部门的重点税源监管软件、计划快报软件和统计报表软件三统一,从2005年1月份报表开始,正式使用TRIS软件上报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表。现将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重点税源监管月报的《企业表》和《产品表》指标及其填报口径不变。为了更好地满足各级税务部门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分析应用: 
  (1)《企业表》留有10个备用字段提供省及省以下税务部门自主使用; 
  (2)对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做了适当增加和修改; 
  (3)增加并单独设立企业或各级汇总单位的报表填报说明。变更后的《重点企业基本信息表》和填报说明见附件。2005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TRIS格式任务从总局内网FTP/LOCAL/计统司/宏观处/TRIS系统/基层任务目录下载。 
  二、为了方便尚未向下推广使用TRIS软件、仍旧使用SDMS软件采集数据地区的需要,总局同时编制了SDMS软件的2005年基层任务。由于受SDMS软件的局限,用SDMS软件编制的2005年基层任务内容和格式与2004年的内容和格式完全相同,导致导入TRIS后的数据不能完全满足2005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的需要。为此,使用SDMS软件采集数据的省市,将数据导入TRIS软件后,需要在一次性手工录入所缺少的企业全部信息以后才能上报总局。以后各期只需对导入的数据进行计算即可自动生成完整报表。SDMS软件编制的2005基层任务在总局内网FTP/LOCAL/计统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管/JCRW目录下载。 
  三、从2006年起总局将不再使用SDMS软件编制任务。没有向下推广使用TRIS软件的省市,应该根据重点税源监管报表数据需求,尽快解决数据采集和上报方面的问题。 
  2005年是全面推广应用TRIS重点税源监管软件的头一年,各地要认真关注该软件的运行情况,并保证企业基本信息完整准确,为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奠定一个良好的技术基础和信息基础。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联系上报,把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保证新软件推广应用的顺利实施。 
  附件:重点企业基本信息表(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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