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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众无线局域网络管理委员会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8 生效日期: 2005-01-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4050155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050155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督导管理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公众无线局域网络成效、营运及维护市民权益,设台北市公众无线区域网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任务如下:

1.审议本市公众无线局域网络建置、营运业者(以下简称业者)之建置、营运、消费者争议处理机制及收费管理计画(含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费率调整方式与内容)等事项。

2.审议业者权利金支付计画(含支付比例)等事项。

3.审议业者公共服务方案内涵等事项。

4.审议业者营运期间年终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等事项。

5.定期评鉴业者之营运绩效(含财务状况、消费争议及服务品质等事项)。

6.调处业者间涉及市府公有设施资源所生之争议,并可要求提出相关资料。

7.其它重大建议事项。

三、本会置召集人1人,由市长指派副市长兼任并为委员;置副召集人1人,由本府秘书长担任并为委员;置执行秘书1人,由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研考会)主任委员担任并为委员;置委员11至15人,由本府财政局、工务局、新闻处、信息中心、法规委员会推荐1人,报请市长派兼之,其余由市长聘请学者专家或社会公正人士担任之。

四、本会委员任期2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本府代表应随其本职异动。

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选(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五、本会每半年开会1次,每季得视情形了解营运状况,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之并为主席,如召集人未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无法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1人代理之。

决议事项于签奉市长核定后,以本府名义送请各相关机关或业者办理。

六、本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会,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七、本会设履约督导小组,由执行秘书承召集人之命综理本会幕僚业务;置干事若干人,由本府相关机关派员兼任,协助处理相关业务。

八、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本府相关机关派员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业者或其它相关人员列席。

九、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研考会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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