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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区域产学合作中心补助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技(三)字第0940001287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教育部台技(三)字第0940001287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促进六所区域产学合作中心顺利运作,达成区域产官学研资源整合与分享之窗口功能,以扩增技职学校与产业界交流及共同研究合作,落实产学合作成效,建立各校实务特色,特订定本原则。

二、补助对象经评选程序成立之六所区域产学合作中心。

三、补助基准及原则

(一)补助经费之项目

1.资本门:经本部审查通过后补助。

2.经常门:补助中心运作所需之人事费、业务费及杂支。

(二)全案属部分补助,补助期程以五年为原则,本部逐年递减补助额度,各中心逐年增加自给自足负担比例。

(三)支用之项目限制:依核定之预算执行。

(四)受补助者需配合之事项:依规定执行预算、配合提供资料以应各项查核。

(五)适用期间: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补助经费视办理状况逐年调整,并以五年后各中心自给自足为原则。

(六)各区域产学合作中心得视实际需要列为学校组织规程所定校内单位。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时间:每年一月十日前。

(二)申请程序:研提工作计画报本部,由本部召开会议审查。

(三)申请(或计画书)文件:依年度行事历研提工作计画书。

(四)审查方式:含书面及会议审查,并得视实际需要办理实地访评。

五、经费提拨与核销

(一)经费之动支程序: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办理。

(二)受补助单位之会计事务应纳入校务基金处理。

(三)结案后应于当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依规定完成经费结报。

(四)成果报告应依规定提报并将全文建置上网。

(五)人事费如有节余应缴回本部,其余节余款纳入各校校务基金。

六、补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以期中、期末报告会议审查及年度实地访评。

(二)考核结果之奖惩措施:考核结果作为后续年度补助经费增减之参考;成效不彰者,除停止补助外,并不列入本部之区域产学合作中心。

七、其它

(一)各中心每季至少办理一次跨校性产学论坛。

(二)各中心执行计画相关信息及成果皆须定期建置于专属网站,并提例行工作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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