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教育部办理技专校院技术研发中心申请及补助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技(三)字第0940001287C号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受理技专校院设置技术研发中心之申请及补助,特订定本原则。

二、目的:

(一)因应国内现阶段技职教育之转型与发展,加强技职学校与产业界结合,深化技术研发成果,累积产学合作技术与经验,提升技专校院竞争力,建立技职学校实务特色。

(二)建构推动技职校院产学合作之体制,由本部组织跨部会及产学研界之产学合作指导委员会,并分类领域设立区域性产学合作中心加强媒合学校与产业界进行产学合作,及在技专校院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加强产业技术之研究开发、系统整合、中间试验及商业性试验,为技术成果转化提供验证环境,并解决技术移转过程相关问题。

(三)有效整合技专校院产学合作研发资源,重点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厚植产学研发能量,反馈提升学校实务教学及研究成果,同时培养学生发挥创意与应用技术研究发展。

(四)创造技专校院与产业界媒合共同进行产学合作之机会,促使学校资源充分运用,提升学校研发能力与水准,成为产业研发升级之有利后盾,积极提供产业技术研发支持。

三、补助重点:

(一)各校目前已有基础之研发条件(含研发团队、研发设施、研发空间等资源),符合当前产业发展之需求,且已具备相当之研发能量,预期短期内可将产学研发成果尽速推展者。

(二)具备提升国内产业发展所需关键研发、经营、设计、管理、服务、创意、资源整合及媒合之技术及能力。

四、补助对象:

公私立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其财务及会计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事件者。

五、申请及审核作业程序:

(一)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之学校,得研拟申请计画书,并检附相关资料共二十份,于上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请,此外已核准设立之技术研发中心申请第二年及第三年补助,申请期限为上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

(二)本部为办理各校申请计画之审核,得邀请产官学界代表组成项目小组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分初审、实地访视、复审三个阶段办理。

(三)初审作业预定上年度十二月办理,先就各校所报申请计画书送请学者专家进行书面资料审查后,召开初审会议决定初审通过学校及申请计画名单。初审通过件数由审查会议决定之。

(四)实地访视作业预定当年度一月间办理,就初审通过学校之申请计画,依专业领域安排审查委员到校实地访视,以实地了解各校规划情形及实际申请条件,并提供访视及改进建议。

(五)复审作业预定当年度二月办理,在实地访视后,召开复审会议并安排学校演示文稿,依审查结果择优确定补助学校之申请计画及补助经费,并循程序办理经费补助事宜。

(六)已核准设立之技术研发中心,其第二年起之补助申请案直接于复审会议中安排演示文稿审查,依审查结果决定补助之经费,并循程序办理经费补助事宜。

六、申请计画内容:

(一)各校应研提申请计画书,其内容参考大纲如附件一。

(二)各校所提申请计画书可依需要规划为期一年至三年之完整计画,并提出分年经费需求。但配合本部各年度预算编列经费,以后年度仍应依当年度申请及补助原则,与实际执行情形修正计画,重报审查通过后予以补助。

(三)各校所提申请计画内容,应整合学校现有资源及本部历年补助发展学校重点特色等计画,避免资源重叠或闲置。

(四)已核准设立之技术研发中心,得依前一年度之执行成果提出本年度申请补助计画书,其内容参考大纲如附件二。

七、审核基准:依各校所报申请计画书进行审查,审核重点如下:

(一)计画内容之完整性。

(二)计画内容之可行性。

(三)研发团队组成人员及中心主持人之学经历背景条件。

(四)研发中心已有及预定增购之研发设施。

(五)研发中心已有及预定增置之空间。

(六)学校以往与申请计画相关之研发成果,及其与产业界合作情形。

(七)研发中心现有之研发能量与研发潜力。

(八)经费运用规划及学校行政支持配合情形(含相关领域人才及资源整合情形、办理产学论坛及其后续媒合情形)。

(九)计画内容之执行进度及成效管考机制。

(十)计画之预期效益。

八、经费补助及运用方式:

(一)当年度实际通过补助件数及金额由审查会议决定之。

(二)各校申请新成立之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助计画,每校以提报一案为限。已核准设立之技术研发中心可继续提出第二年及第三年补助申请。

(三)本部审查各校申请案件后择优给予补助,每一申请计画补助额度,公立校院以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为限,私立校院以新台币一千万元为限。每一申请计画各校提列之相对配合款,公立校院应为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私立校院应为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且不得自本部当年度私校整体发展奖补助经费内匀支。

(四)已核准设立之技术研发中心最多补助三年,第二年起之补助案额度以新台币八百万元为限,各校须提列相对配合款公立学校须提列补助额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私立学校须提列补助额度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本案本部补助经费以资本门项目为限,各校提列之相对配合款应优先编列资本门项目为原则;各校并应于资本门配合款之外,依计画之实际需要,另行编列经常门预算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供计画之人事费、业务费等经常项目开支使用。

(六)国立学校办理本案补助经费之支用,悉依公务预算及校务基金相关规定办理。

(七)私立学校办理本案补助经费之支用,应依本计画所订项目内容及所提报通过之申请计画执行,并应比照私校整体发展奖补助经费之支用规定办理,若有余款按补助比例缴回。

(八)各校运用本案补助款购置设备,并应于购置后以固定标记注明「教育部○○年度技专校院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计画补助购置」字样。

(九)本项项目补助,各校应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并应于当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册报执行清册送本部存供查核。

(十)各校申请获准通过后,应依计画成立「○○学校○○技术研发中心」,并列为学校组织规程所定校内单位,及挂牌正式运作,积极办理产学技术研发事宜。

九、补助成效考核:

(一)各校于申请获得设置技术研发中心后应依计画确实执行及充分运用,以发挥产学合作之效益,并应反馈以提升学校教学成效及研究成果。

(二)各校于申请获得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助后,每半年至少须办理该领域产学论坛一次,并须于当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办理发表会展示具体成果,所需费用由各校年度经费预算匀支。

(三)各校申请办理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助之执行成效,本部将视实际需要于补助经费之下一年度办理访视评估,其绩效列为往后年度办理后续补助之参考;成效不彰者,除停止补助外,并不再列入本部核定之技术研发中心。

(四)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助成效考核重点如下:

1.计画工作执行进度。

2.计画经费运用情形。

3.计画执行内容与产学合作密合情形。

4.计画查核点达成情形。

5.计画投入与产出效益及业界参与共同配合情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