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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重庆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 1999-10-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63号

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报送重庆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项目的报告》(渝财预外[1998]85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保留酒类专卖许可证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环境保护证照收费、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工本费、出版物准印证费、音像放映许可证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费、文化市场治安管理证件工本费、工商企业监督管理卡工本费、工业企业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测收费、锅炉制造及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许可证收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IC代码证工本费、道路挖掘及下水道接沟许可证费、绿化赔偿及园林绿化建设费、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费、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房屋所有权管理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中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你市收取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规定予以取消。

  三、你市收取的机动车辆入籍费、IC卡代码证维护费、成渝高速公路线路调节费、客运线路牌及维修专用标志牌工本费、以工代赈修建公路维护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交通管理设施费、城市建设管理收费、药政管理费、药品生产及经营单位制剂室认证费、出租汽车治安联防费及许可证工本费、经济民警管理训练费、消防管理收费、非机动车辆管理收费、矿长安全资格证书费、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收费、退休证费、《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工本费、人防工程建设赔偿管理收费、旅游开发费、港口管理收费、工程预算标底审查费、城区临时摊区(摊点)费、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费、出租汽车共同站场管理费、涉外单位防范工程收费、发行股票债券登记注册费、通信线路护路联防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市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收费、城镇治安联防费、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市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市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四、你市收取的房屋交易手续费、货物港务费、城管清洁费、超计划加价水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五、请你市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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