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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江苏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 1999-10-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苏政函[1999]7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市场登记注册费、工人技术登记考核评定费、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本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领取换领《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工本费、药品科技成果鉴定费、制剂产品定点审核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盐业生产企业管理费、施工房地产经营财务备案登记证工本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合格证工本费、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开展推荐商品活动经费,应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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