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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福建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7 生效日期: 1999-10-1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1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保留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出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闽政[1998]函60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借用铁路用地管理费、劳动伤残鉴定费、房屋租赁监证费、固体废物交换处置收费、卫生检疫机构体检检验收费、海域使用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音像管理费、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论证费、船舶电台代管费、机动车增容费、机动车建勤费、房屋交易增值调节费(房屋交易规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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