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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11 生效日期: 1996-10-1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行批(1996)7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的请示》(豫政文(1993)311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城县,设立永城市(县级),以原永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城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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