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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5 生效日期: 1999-08-25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烯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请示》(京价收字[1998]第149号)收悉。为促进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削减污染源,改善首都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市调整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现就应有事项批复如下:
  一、高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由每公斤二氧化硫0.2元提高到1.2元;低硫煤二氧化硫排费标准由每公斤0.2元年高到0.5元。

  二、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范围和对象可扩大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排放二氧化硫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以及个体工商业者。

  三、对已使用脱硫装置进行治理的,应根据其削减污染情况减征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

  四、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方式由你市按照便于征收、方便征收对象、监管有效的原则确定。

  五、你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努力减少连锁瓜,并妥善处理好提高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后遇到的有关问题。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六、此次调价方案由你市根据准备工作情况,在9月份选择适当时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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