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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在建核电工程项目的行业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在建核电工程的建设动态和有关信息,促进核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报告制度,适用于核电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核电厂首次装料为止。
  2. 报告种类
  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事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工程年度报告二种。事件报告是关于项目建设中引起严重关注的事项以及为使项目正常进行必须立即加以注意和处理的事项的特别报告。
  3.定期报告
  3.1.季度报告
  3.1.1.报告方式和时间
  核电厂营运单位须以公函形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天以前,将上个季度工程建造情况的总结报告送达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
  3.1.2.报告内容
  (1)工程进展概要。
  (2)工程招投标情况。
  (3)工程进度,包括设计、设备采购、现场施工等方面的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两者之间偏离情况、偏离原因及处理措施和结果。
  (4)工程质量与质保工作。
  (5)项目投资控制。
  (6)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重大人事变动情况。
  (7)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8)需要总结或说明的其它问题或事项。
  3.1.3.季度报告的封面格式见表1。
  3.2.工程年度报告
  3.2.1.报告方式和时间
  核电厂营运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在下一年2月底前,将工程进展的年度总结报告送达国防科工委。
  3.2.2.报告内容
  (1)全年工程建设总结。
  (2)该年度重大事项的综述。
  (3)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4)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5)需要总结或说明的其它问题或事项。
  3.2.3.工程年度报告的封面格式见表2。
  4.事件报告
  4.1.报告准则
  在核电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核电厂营运单位须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4.1.1.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事项;
  4.1.2.严重影响投资控制的事项;
  4.1.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1.4.严重违反质保大纲的事项;
  4.1.5.设计、采购、建造或施工中的重大偏差、缺陷、故障或损坏以及较大以上级别的不符合项;
  4.1.6.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事项;
  4.1.7.向国家核安全、环保等政府管理部门报告的事项;
  4.1.8.国防科工委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核电工程建设中遇有重要活动需向国防科工委提前通告。
  4.2.事件通告
  4.2.1.口头通告
  核电厂营运单位须在事件发现后24小时内口头通告国防科工委。口头通告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或面述等方式。
  口头通告的内容包括核电厂名称,机组编号,事件名称,事件发生或发现时间,报告准则,出问题的单位或部件、设备、构筑物及其供货商、制造厂或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公司,事件概况摘要,报告人等。
  4.2.2.书面通告
  核电厂营运单位须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国防科工委递交书面通告。
  书面通告按表3填写。在“报告准则”栏中,如果相应事件不是根据所列的准则报告的,应在“备注”栏中给予具体说明。
  4.3.事件报告
  4.3.1.报告时间和方式
  核电厂营运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国防科工委递交事件报告。
  如果到了递交事件报告的截止期,对事件的处理还没有结论或尚未处理完毕,须在原事件报告递交后提出“补充报告”,直到相应事件有了最后的处理结论为止。
  4.3.2.事件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按表4填写。
  4.3.3.补充报告
  在下列情况下,应该提交补充报告:
  (1)原事件报告需要补充或修正。如在原事件报告递交以后发现某些内容与事后了解到的情况不符或遗漏了某些重要细节,或当时还没有结论或没有决定采取纠正措施或改变已经确定的计划等,必须提交补充报告。
  (2)如果国防科工委认为原事件报告不够详细,营运单位应根据所指定的范围和内容提交补充报告。
  5.报告渠道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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