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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影影片审查业务不宜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4 生效日期: 1999-06-1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财综字[1999]27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电影审查经费的函》([1998]广发计字6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对电影影片内容进行审查,是为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而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属于国家法规赋予的一般性行政管理职能按照国务院规范收费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今后,对履行政府一般性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应通过财政予以安排。因此,你局开展电影影片审查业务所需经费,应从本部门正常行政经费中解决,不宜收取电影影片审查费。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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