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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7 生效日期: 1989-08-17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保障从事国防科技工业统计的机构和人员有效地行使其职权,健全国防科技工业统计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统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统计是由电子、航空、航天、核、船舶、兵器工业统计以及以上六个行业外承担军品任务的单位的统计构成。国防科技工业统计是了解国防科技工业基本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是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研究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子、航空、航天、核、船舶、兵器工业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电子工业还包括原直属企业和保留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地方电子企事业单位,下同),以及以上六个行业以外承担军品任务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二、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国防科工委负责归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


    第五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核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是所属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国家统计局、国防科工委的指导。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委托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归口管理地方兵工企业、兵器动员线有关军品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承担为军工协作配套任务的国务院所属委、部、局,应做好相应的统计工作,按规定要求向国防科工委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负责督导、监察本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根据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需要,向本地区所管辖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或通过有关管理局)布置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资料。
  
三、职责

    关联法规    

    第九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各项规定,努力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保守国家秘密,忠于职守,实事求是,是国防科技工业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职责。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权。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有权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提出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对违反统计法规定的人和事要坚决揭露和抵制,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国防科工委或国家统计局报告。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国防科工委、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部署的统计工作任务和制定的统计方法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确保统计数字质量。
  
四、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在编制计划,分析研究经济活动以及召开有关业务会议时应吸收统计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工作要有统计负责人参加,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配额。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协作配套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


    第十四条 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健全原始记录,明确统计工作流程,完善各项统计标准,保持正常工作秩序。要坚持业务机构归口负责与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反映生产科研经营活动,满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的共同需要。


    第十五条 为保证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的质量,必须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统计人员的素质,凡新增加和补充的统计人员,原则上应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中选调,同时注意抓好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必须征得统计负责人的同意,选调合适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发挥统计人员掌握数据和资料较多的优势,揭示矛盾,挖掘潜力,预测未来,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要有计划地将计算机技术运用到统计工作中去,逐步建立统计信息网络,不断扩大统计服务面,提高服务质量。
  
五、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军工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向国家统计局、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各项统计报表和资料,和军品有关的要抄送国防科工委。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部门以及非军工主管部门要求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不应涉及军品科研项目、产量、质量、工艺技术、生产或科研能力等具体内容。涉及时,必须经过军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的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以及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其解密工作,秘密级的由本单位保密部门批准,机密级以上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统计资料和统计报表由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定期清理归档。因体制变化或能力调整不再承担军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原有国防科技工业统计资料的清理和保管工作。如需销毁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六、奖惩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各级统计机构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迟报统计资料。各级领导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其法定的职权,不得违反统计法颁布的其它各项条款。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开展表彰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对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模范执行统计法规,全面完成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上报,或在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整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建树,收到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改进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方面有重大贡献的统计人员或集体,可以给予通令嘉奖、颁发奖品或奖金、记功、记大过、晋级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国防科工委发布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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