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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4]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先后有南京、苏州、无锡、扬州、常熟、昆山、张家港等7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镇江、徐州、江阴、太仓、吴江、宜兴等6个城市被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对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组织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印发给各地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建城〔2000〕10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体系,弘扬城市文化,优化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和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申报程序 
  具备《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规定条件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镇,可以按规定申报江苏省园林城市。在每年6月份前,由申报城市提出申请,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情况的报告。 
  (二)城市基本概况、城市环境及其建设保护情况。 
  (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其评审意见和批准文件。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实施情况。 
  (五)城市各类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情况。 
  (六)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综合情况。包括园林绿化法规建设及执法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资金筹措与投入,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行业改革与体制创新,园林绿化科研成果等。 
  (七)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创建以及全民义务植树的情况。 
  (八)风景名胜区管理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 
  (九)城市特色风貌、古典园林、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情况。 
  四、考核验收 
  根据申报城市提出的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现状进行遥感测定,核实城市绿化有关指标,并对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再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 
  五、命名管理 
  对符合《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对获得“江苏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5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江苏省园林城市”称号。 
  六、工作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稳步实施,积极推进创建活动。 
  (一)科学规划,注重实效。立足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定位,科学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稳步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生态环境的重点,努力创造优美、和谐、宜人的人居环境,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注重继承和发扬传统园林绿化的精髓,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园林绿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城市自然风貌,不拘一格创造特色,展示现代园林绿化建设的时代特征与魅力。重视保护和挖掘城市历史文化,紧密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内涵,塑造城市个性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 
  (三)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制定切合实际的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和实施计划,加强组织管理,加大投入,稳步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在努力增加绿化总量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园林绿化精品工程,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和园林绿化景观质量的整体水平。克服创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保持均衡发展,切不可忽视质量,急于求成。通过提高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整体水平,逐步达到园林城市建设的各项指标,实现创建园林城市的目标。 
 
 
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重点是考核创建城市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水平和成效。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地方管理法规规章配套健全。 
  (二)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创建园林城市指导思想明确,创建活动组织有力,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结合城市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创造性地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示范、推广作用。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行业管理规范。 
  二、规划编制 
  (一)按照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要求,完成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按规定通过评审,并已批准实施。 
  (二)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三)按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划定城市“绿线”范围,经批准后公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四)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护和发展规划,划定国家重点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三、资源及景观保护 
  (一)突出城市文化和地方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风景名胜资源及城市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保护良好,自然和人文景观得到充分展现。 
  (三)城市古树名木建档挂牌,保护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四)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风格协调、和谐美观。 
  (五)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效果明显。 
  四、园林绿化管理 
  (一)执法管理有力,“绿线”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杜绝擅自侵占城市绿地、砍伐树木、破坏绿化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事件。 
  (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查,近两年完成的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达标率达到85%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按规定审批。 
  (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杜绝无证设计和施工。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各类绿地养护良好。 
  (四)实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推进养护作业市场化,施工及养护管理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园林绿化水平 
  (一)指标体系 
  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省辖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绿地率达到3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6.5平方米。各城区的绿地布局均衡,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分别不低于30%和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县级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绿地率达到3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7.5平方米。 
  (二)建设原则 
  1、注重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积极探索创造新风格。 
  2、注重绿地生态效益和植物物种多样性,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材料适地适生,植物品种多样化,没有移植外来古树名木和大量移植大树的现象。植物配置科学合理,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优美丰富的植物景观。 
  3、园林建筑、小品能体现城市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与周围环境协调,具有文化内涵和时代气息。 
  4、因地制宜,普遍开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景观效果良好。 
  (三)公园绿地 
  1、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及游园绿地布局合理,满足居民游憩活动的需要,基本做到城市居民出行500米有一处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2、城市各类公园布局合理,建筑物和构筑物精致,植物景观优美,绿化面积占陆地面积的70%以上,生态环境良好。 
  3、绿地养护管理良好,植物无病虫害和枯枝败叶,设施维护良好,基本达到城市绿地一级养护标准。 
  4、满足城市居民休憩、观赏及文体活动的需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 
  (四)道路和河道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城市基本形成林荫路系统。 
  2、新建道路绿化符合有关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3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建成几条景观优美的园林式城市道路。 
  3、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各具特色,形成城市绿色风光带。 
  (五)居住区绿化 
  1、70%以上居住区绿化达到《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其中近5年新建和改造的居住区绿化全部达标。建成一批省级园林式居住区,其中省辖市不少于5个,县级市不少于3个,县城镇不少于1个。 
  2、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人员和资金落实,绿地养护良好,植物基本无病虫害和枯枝败叶,设施维护良好,达到城市绿地二级养护标准。 
  3、居民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六)单位绿化 
  1、城市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 60%以上单位绿化达到《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其中近5年新扩改建工程90%达标。建成一批省级园林式单位,其中省辖市不少于20个,县级市不少于10个,县城镇不少于5个。 
  2、各单位积极开展庭院、屋顶、墙面、室内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七)生态和防护绿地 
  1、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及绿化隔离带,基本形成城市绿化防护林体系,各类防护林带、绿化隔离带功能显著。 
  2、注重城市大环境绿化,形成城乡一体的绿化格局。 
  3、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八)生产绿地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 
  (九)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积极开展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形式多样,讲求实效,起到良好的宣传推动作用。 
  2、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六、其他 
  (一)经遥感测定绿化三项指标达不到标准的,暂缓验收。 
  (二)未编制或修编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规定评审和批准实施,暂缓验收。 
  (三)未划定城市“绿线”或未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的,暂缓验收。 
  (四)连续发生重大破坏城市绿化成果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事件,或发生重大破坏城市绿化成果、风景名胜资源事件未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的,暂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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