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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7 生效日期: 1997-04-27
发布部门: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50号令和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于1996年12月24日发出《关于请海南西藏两省(区)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要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抓紧出台实施办法,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最近,西藏自治区已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50号令和《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国阅(1997)15号)精神,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请你省尽快按照国务院150号令的规定,制定出台实施办法,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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