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科技项目计画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0 生效日期: 2005-01-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科字第094002011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科字第0940020113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1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推动及管理农业科技项目计画(以下简称农业科专),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农业科专,系指研究及开发以产业化为目标之农业技术及产品,或为建构农业相关技术研发环境之计画。

三、农业科专依其特性分为下列二类:

(一)技术开发类:指研究及开发国内农业发展所需之核心或创新前瞻技术,或可促成产业界投资并建立相关产业之关键技术或产品之研发计画。

(二)环境建构类:指设立及维持检测与验证设施、实验设施及试量产工厂,或搜集、研析、评估及推广产业技术发展相关之科技、法律经济、市场等信息,或其它与建构农业技术研究发展环境及自然保育有关之计画。

四、符合下列资格者,得依本要点向本会申请农业科专:

(一)具有农业科技研究发展及产业化推动能力之财团法人研究机构或受本会监督之行政法人研究机构。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场所及执行计画之基本人力与设备。

(三)具有完备之计画作业、财产管理、人事、会计及内部稽核等项目计画管理制度。

(四)符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五、农业科专需采下列方式之一执行,并以业界先期参与为优先考量:

(一)跨领域之产业技术研究发展。

(二)产业界、学术或研究机构间之整合性研究。

(三)国际合作研究。

六、本会应于年度农业科专提审作业之前召开会议,规划农业科专之研究发展策略与方向。

经本会核定属急需推动之农业科技或政策法规相关事项,本会得推动特殊具时效性科专计画。

七、农业科专之申请程序、评审及管考,由本会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机关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暨所属机关科技计画研提与管理作业规范办理。

八、农业科专之绩效考评,由本会科技处办理,并依领域别设置绩效考评小组。

绩效考评小组由各领域总汇整单位就科技审议委员会下该领域评审小组推荐委员三至五人,并由科技处推荐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二至三人共同组成。

绩效考评之作业程序、受评单位绩效自评表、受评单位演示文稿内容格式、绩效考评意见表详如附件。

农业科专绩效考评结果,应纳入后续年度农业科专研提审查之评分考量。

九、经本会核定之农业科专,由本会与执行机构签订农业科专执行契约,明定双方之权利及义务。

计画经费之编列与执行应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管计画经费处理手册办理。

十、执行机构以合作方式开发或引进技术者,应与合作之单位以契约方式具体约定下列各事项:

(一)合作标的。

(二)合作方式。

(三)计价方式。

(四)转授权机制。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发成果之权益归属。

合作契约所约定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执行机构应叙明理由报本会核定:

(一)合作标的未享有转授权权利。

(二)就合作标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

(三)就合作所衍生研发成果未享有任何权益。

(四)其它本会认为有必要叙明理由之约定事项。

执行机构签订合作契约所约定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得损及本会权益。

十一、与本会签约执行农业科专之执行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得依契约调整各该计画之工作项目及经费,或要求更换计画主持人、终止或解除契约:

(一)执行进度或经费动支落后,经本会限期改善而未能达成。

(二)执行项目与契约内容不符,未经本会事先核定变更。

(三)未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暨所属机关科技计画研提与管理作业规范执行。

(四)其它违反契约相关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