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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内地与香港铁路快件联运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8 生效日期: 1999-03-01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1999)85号

铁道部办公厅: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内地与香港铁路联运快件代理服务费标准的函》(办函[199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在内地与香港直通联运快件运输业务中收取出境代理服务费和进境代理服务费。出境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代办境内铁路车站内的装卸、搬运,海关监管库暂时保管、理货,办理境内有关铁路运输手续,填制有关运输单证、标志,与九龙车站及收货人联系提货事宜,协助海关查验等服务。进境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代办境内铁路车站的装卸、搬运,海关监管库暂时保管、理货,与九龙车站及托运人联系发运事宜,协助海关查验等服务。

  二、核定出境代理服务费标准为每千克5元,每批最低收费25元;进境代理服务费标准为每千克3.5元,每批最低收费18元。

  三、上述标准,允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根据运输市场变化情况适当下浮。具体下浮幅度由中铁快运有限公司确定,报我委备案后执行。

  四、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开展进、出境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货主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取进、出境代理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价,在各营业站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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