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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 2004-11-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4]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办〔2004〕4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瓦斯管理,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事故多发,是影响和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最主要原因。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将瓦斯治理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抓紧抓实。一是认真贯彻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瓦斯管理制度。二是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对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设置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健全相应的防治突出队伍。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三是对于新近升级为突出矿井的煤矿,要及时进行整改。煤矿企业作为瓦斯管理工作的主体和关键,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对鉴定为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要制定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监控,防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对拒绝升级、不按突出矿井进行整改的,坚决停产整改。 
  二、以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大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各煤矿企业要以防范瓦斯事故为重点,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主要包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等。通过检查,要坚持做到“五不准”:超通风能力的不准生产;瓦斯超限的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的不准生产;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对瓦斯事故隐患严重、“一通三防”问题突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及时消除隐患。市安委办、天能集团、徐矿集团、大屯煤电公司等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矿井,帮助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措施,加快隐患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针对冬季煤矿安全工作的特点,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采用巡回监察、重点监察、跟踪监察等方式,把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治理、安全投入等作为重点监察的内容,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察,预防发生煤矿安全事故。 
  三、强化小煤矿监督与管理,坚决防止死灰复燃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要求,关闭了境内所有乡镇小煤矿。为防止死灰复燃和非法开采现象的发生,市安委办、铜山县和贾汪区人民政府等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小煤矿的监管力度,巩固关闭成果。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防止非法恢复生产。对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一经发现,要从快从严查处。 
  四、强化责任主体,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当前是煤炭市场的旺季,安全生产任务更为繁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必须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基础工作,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大力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煤矿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各生产环节和各岗位,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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