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如何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义务人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1 生效日期: 1995-09-21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贵州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义务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你省若干矿务局(如盘江矿务局),其下属行政矿持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权对外销售矿产品,其所采出的矿石由矿务局统一对外销售或作洗、选处理后销售的情况,征收机关可以指定矿务局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义务人。
  二、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可以矿务局对外销售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征基础。开采回采率系数可根据各矿井开采回采率和各矿井矿石产量比例按加权平均方法计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