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关问题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5-10 生效日期: 1995-05-10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辽宁省地矿厅:
  你省《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发(1995)18号)收悉。对所提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采矿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目前有的“热点”矿山正处于调处和办理补登记阶段,为避免造成这类矿山企业的生产中断,可暂不视为非法采矿,应对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这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二、对采、选、冶一体化的采矿权人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地矿部已做出明确规定(地函(1995)130号)请按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